“痴汉送屋”案
2015-08-25 13:38:20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日前审理一宗买楼官司的民事案,华裔“恩客”自称在受到不当影响下贱价将豪宅让给相交多年的华裔妓女;嫖客被判败诉,损失14万元定金。
据案情大意,这对男女在1997年开始交往,当时被告人是妓女,之后,原告经常去光顾,每次均有付款,两人有时在妓院相聚,女方又会通知男的她的工作日期和不同妓院的地址等。
有关的物业,是原告和妻子离婚,想忘记这一段婚姻,故此想将物业卖给被告人,2003年6月办买卖合约,以70万元成交,其中14万元定金,原告实际沒有收取,但却签署一张收条。被告人做按揭,由原告收下余下的56万元。
鉴于两人的关系纯粹是商业性质,两人的关系止于嫖客与娼妓,而且是原告人自己希望维持更密切关系,法庭并不相信原告人受到被告人不当的影响;被告人沒有利用这种关系,同意购买他的物业,反而是原告人一手设计这宗买卖,目的是要取得或增加女的欢心。被告人只不过是接受好处,沒有什么不诚实。故此,不构成不合情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