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中国上市企业尽职调查挽回损失
2014-08-12 10:36:01
某中国上市公司在澳洲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在一贯的中国式思维模式影响下,其董事长竟然把项目委托给了‘熟人’,一个认识20几年的同乡来经营管理。同乡声称自己是澳洲某著名地产发展公司与某百货公司的董事。该上市公司董事长竟然未进行任何尽职调查和背景调查就轻易地相信了同乡。随后公司陆续投入了约1000万澳元资金,3年来却没有得到同乡有关任何投资进展的报告,该上市公司也没有安排管理人员监管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当董事长前往澳洲寻求答案时,同乡出示了帐单和报表以证明投资资金的去向。其中一张账单,居然是支付一名普通员工一年70万澳元的养老金。(在澳大利亚,通常员工养老金为其薪资的9%)。后来,董事长还发现同乡选择的土地价值远远低于报价。此案件从2009年诉讼至今还未结束。此次事件还造成了该上市公司在中国的股价大跌,损失惨重。
由于澳大利亚法律中商业欺诈没有刑事责任,即没有中国法律中的诈骗罪。很多由于涉及商业欺诈造成的损失,随着投资目标公司的破产,难以向公司董事追讨。造成的结果可能是渎职的公司董事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而投资人的资金损失难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