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移民躲债套路深,中国判决澳洲承---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
【首例!】移民躲债套路深,中国判决澳洲承---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
长期以来,受制于中国大陆法系和澳大利亚海洋法系的不同,两国的法律系统间一直横亘着一道看不见的隔阂,对于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需在澳洲境内重新起诉审理,这给判决的跨境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中澳民商事往来日益紧密,由此带来的摩擦和争议也逐步增加,中澳两国判决互通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终于,2020年5月19日,我们迎来了这一历史性的案件:一起在中国山东省青岛市中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获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高院承认并执行。(Bao v Qu; Tian(No 2)[2020] NSWSC 588)
中国程序部分:
本案中原告分四次借款给被告两夫妻,但均未获偿还,涉案三位均为中国公民。一审两位被告均未到庭,判决裁定后不服,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9月10日二审裁定,最终判决为:被告自判决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05万元,并支付利息。
同时还特别规定,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执行之路坎坷,直至本案2019年在澳洲申请执行,4年间仅追回人民币19,205元。
澳大利亚程序部分:
2019年,原告得知被告两夫妻移居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躲债,遂正式向新州高院递交判决执行申请,该申请以普通法的原则来执行:
根据澳大利亚普通法,申请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外国法院必须具有澳大利亚法院所承认的国际意义上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ense)
判决必须具有最终局和确定性(final and conclusive)
当事人必须一致(identity of the parties)
必须是一项有确定数额债务的判决(the judgment must be for a fixed money)
本案中,上述4项条件全部得到满足。
被告在抗辩中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原告中国判决的获取存在欺诈行为,法庭作出判决之时被误导或欺骗,所以未曾考虑到被告已经偿还大量借款的事实。这一抗辩理由遭到了法官的驳回,原因在于案件在中国审理的当下,三位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且管辖权亦在发生地中院,被告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向法庭提起上诉,但是被告并没有这样做。
“现在寻求依靠所谓的还款的后果是,被告人不允许寻求重新上诉的案情,这是上诉法院在中国最终判决书中最终确定的。”
(The effect of seeking to rely on the Alleged Repayments now is that the defendants impermissibly seek to reopen the merits of the dispute as finally determined by the Appeals Court in the Final Chinese Judgment.)
需要解释的是,中国的终审判决所支持的利息包括两种类型:普通利息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普通利息的计算依据是“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迟延履行利息即上文中提到的“到期未予偿付的,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最终,澳大利亚的法院同时承认并支持了原中国判决中的普通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个部分,同时对于如果被告不遵守判决的情况,还规定了新南威尔士州法院会适用《2005年民事诉讼法》(新南威尔士州)规定的标准利率判决。至此,中国判决的所有内容均获得了澳洲高院的认可和执行。
在本案之前的2017、2019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曾两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Liu v Ma & anor [2017] VSC 810, and 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 Ors [2019] VSC 110)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澳大利亚属于普通法系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分权而治理,每个州及领地都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体系和法院体系,所以这次的包、曲、田民事纠纷案,是历史上新南威尔士州第一次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以上3起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澳大利亚在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规则和判例法基础已经初现端倪。下文将从三方面分析如何实现澳洲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法律依据,法律构成要件,抗辩理由。
在澳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Common Law 普通法
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 (《外国判决联邦法规1991》)
澳洲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为以下两种(不含新西兰,该国适用单独协议):
根据成文法《外国判决联邦法规1991》(下文简称“FJA”),承认一国判决的国内效力;
根据普通法予以承认(适用于大多数国家)
例如,中国法院的判决只能适用澳洲普通法,以此得到承认和执行。换言之,若中国判决要得到澳洲的承认并执行,前提为有过澳大利亚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判例,并且受普通法规定的特殊条件约束。某些情况下,中国的个体(组织团体)有权向澳洲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州或地区寻求对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过去,大多情况下是中国的债权人(公司法人或个体债权人)向律师团队申请协助,以获得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澳洲法院承认此类中国判决后,来自中国的债权人可以在澳大利亚执行判决,获得被告所欠债务,以行使通过承认后的执行程序(比如获得法令进行没收及变卖土地,从而实现被告人债务的偿还)。外国申请人不仅能获得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且有权追偿两种费用:
1. 合理金额的律师费用;
2. 截至登记之日起累计的欠款利息。
为使澳洲法院承认并执行适用普通法(即判例法原则)的外国判决,当事原告必须满足以下5项条件:
1. 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外国法院行使的国际管辖权
援引外国法院管辖权时,外国法院在判决生效时必须对被告拥有管辖权。换言之,若被告为自然人,则必须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有住所或长久居住,并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或者,被告在该外国诉讼启动时必须在相应外国司法管辖区内;
若被告方为公司组织,则作为被告的公司在该外国诉讼启动时也必须在相应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开展业务。
2. 外国法院的终局性判决
在澳洲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外国诉讼程序必须已经结束。外国法院是否将该判决视为终局性判决是衡量终局性的关键。终局性判决意味着当事双方之间的争议在外国已经得到了最终的判决。其中,就算败诉的债务人已经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其在外国法院的上诉程序正在进行,也不能否定以上终局性判决;然而,若出现以上情况,在外国法院的上诉结果出来之前,澳洲法院的诉讼程序将可能不会继续进行。
3. 外国判决当事人的身份必须与在澳大利亚执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一致,且当事人负有个人义务。
4. 外国判决必须是非政府财政债务的追讨,且判决的金额固定。
5. 不得以被告缺席或在澳洲执行该外国判决将违反澳洲公共政策规定等理由撤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