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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开讲: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二)

2017-09-27 16:36:17


    沈律师开讲: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二)。APPEAL可译成'上诉', 其目的是为了推翻原有的决定或判决,这类机构比较复杂,而且它们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差别很大, 有关它们的条例散布于移民法及移民条例中,现将它们集中在一起作些介绍。


    三、难民复审法定(RRT)


    RRT是Refugee Review Tribunal的缩写,RRT成立于1993年7月,它对原有的难民身分复审委员会(Refugee Status Review Committee)的决定有司法裁判权。


    四、行政上诉法庭(AAT)


    行政上诉法庭(Teh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unal)的上诉期限也是28天。下列几个类别的移民案例可以向AAT上诉:


    -对居住十年以下并且被判处至少监禁一年的永久居民所发出的刑事遗送令


    -对非永久居民发出的相似的命令,但在这一情况下必须由其近系亲属提出上诉,并且其近系亲属必须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


    -对公民身分的决定


    -对自由信息的决定


    申请者在向AAT上诉时必须表明上诉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能推翻原有的决定,并且他们能提供任何对他们案件有利的由于情形而改变的证据。


    五、联邦法庭


    联邦法庭(The Federal Court)的上诉期是28天。联邦法庭只对‘法律的错误’(error of Law)进行审查,对合法移民和非法移民的申请均可接受,接受的前提和唯一要件就是必须要有法律运用的错误,这类错误一般为偏见、审理的时间公平和自然判决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