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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法律峰会:如何用法律安排晚年?

2021-06-06 14:50:20


养儿防老?不靠谱!

老人如何实现“我的余生我做主”

NEWS

上海一名高龄独居老人,生活上受到小区一水果摊摊主的照料。2019年,老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老人去世后将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赠予该水果摊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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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在域外也称为持久代理权授予制度,其本质是意定代理,意定监护只适用于成年监护。在世界上进入老龄化的国家,如德、日、韩、奥、瑞、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美、加、澳、英、爱尔兰、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纷纷创设了持久代理权授予制度,亦即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所称的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可以实现:“余生我做主”


2019

王老伯和小游通过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约定在其身后,将王老伯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与小游。王老伯的妹妹则表示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质疑相关公证的正当性。

2021.02

老人妹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2021.02.08

宝山法院组织了谈话,并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2021.03.18

在宝山法院的组织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人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律师来到老人住处,对老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2021.04.14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老伯)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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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李霞 - 意定监护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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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女,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家庭法协会副会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她长期致力于成年监护的研究和教学,研究成果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采纳,曾召集并承办亚洲第四届成年监护法国际会议,并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专家组成员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她持续续参与指导上海地区“意定监护”公证业务的开展,为意定监护推向全国作出了贡献,并显著解决了老年社会中的部分养老法律问题,连续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经济半小时》栏目以及《上海法治报》、《中国老年报》、《澎拜新闻》、《界面新闻》采访。

李霞教授致力于呼吁:意定监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因人口少子化、老龄化的社会现实与国际成年监护法的改革趋势所催逼,连我国台湾地区在2018年9月正式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典》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但意定监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尚存立法上之漏洞,意定监护制度在法律解释上留下了巨大的续法空间。在民法典时代,宜主要通过法律解释对尊重本人自我决定的意定监护法予以体系阐释,也期待未来的单行法对意定监护加以完善,在时机成熟时,有必要制定颁布《意定监护利用促进法》。



李辰阳正是为这位上海老人做意定公证的公证员。在上海地区,这项业务他已经办理了300多件,其中大部分都是6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丧偶的老人。

02

李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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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于上海市普陀公证处,自1993年从事公证工作。现为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公证协会业务和培训委员会委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老年人法学》编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信托”课题召集人,上海市公证行业老年人遗嘱公益服务活动发起人,中国公证遗嘱研究报告起草成员。执业领域重点在家庭法领域,如成年和未成年人监护、遗嘱信托、继承、遗产管理、婚姻契约等。研究领域侧重于监护和信托的交叉运用、职业监护人和社会监护组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利益保障。参与编译《信托遗嘱公证实务问题研究》、《美国2010年公证示范法》等。


李辰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老人和摊主几年前就认识。老人没事就跑到这个水果摊,等着孩子下学,和这个摊主聊天。他还说,一个独居老人在家里没人和他说话,能有这样一个接纳他的场所,又能够获得他所谓的天伦之乐,是对他心灵上的一种安慰。


李辰阳说,像这位老人一样,向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每天都在公证处发生,都是因为自己的家庭出现了事故。老人寻求一种安定感,他需要一个司法部门帮助他解决他身份缺失的问题。


就像这位老人,他看中了一个人,这个人也愿意,他需要通过“意定监护”这种方式,建立和形成他们之间的一种身份关联,法律上叫形成司法秩序。


然而,今年2月,老人的妹妹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宝山法院的判决书中,鉴定结论写得很清楚:老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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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针对这份宝山法院的判决书,向老人妹妹的代理律师 - 高明月进行了独家专访。高律师为我们提供了深度剖析和答疑。


03

高明月 - 水果摊摊主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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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领域:家事法领域、慈善法领域、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交叉领域

Q: 该事件是否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A:老人和水果摊主小游签署了两个协议,建立了两个法律关系:


1、遗赠扶养协议:老人与水果摊主小游于2017年8月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根据该协议,老人作为遗赠人、被扶养人,指定水果摊主小游作为受遗赠人、扶养人。由水果摊主小游承担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意定监护协议:2019年3月,老人与水果摊主小游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根据该协议,老人指定水果摊主小游为其意定监护人,在老人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水果摊主小游作为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Q: 老人的妹妹在宝山法院的诉由是什么?该诉由合乎法理吗?


A: 老人妹妹在宝山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宝山法院也已受理,这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1、老人妹妹的目的是想成为老人的监护人。目前,老人父母、配偶、子女均已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意定监护的情况下,老人的妹妹依法将成为法定监护人。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按照现行法律,在监护人争议诉讼之前,需要对行为能力进行判决,这是一个前置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老人的妹妹,作为近亲属,依法有权启动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程序。

参考法条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参考法条2:《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Q: 为什么宝山法院要求对现在老人的行为能力做鉴定?目的和逻辑是什么?谁要求做鉴定的?


A: 老人妹妹提起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案件后,宝山法院要审查老人的行为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不会仅凭借本人自由裁量权来裁判,而是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Q:宝山法院判决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2年前的“意定监护协议”会产生影响吗?


A:不会。理由如下:

1、宝山法院的判决是针对老人“目前”的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并非对2年前的行为能力判决进行认定。


2、如果老人亲属想“挑战”2年前的意定监护协议,只能“想办法”证明老人在2年前就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作为意定监护人小游的代理人,我们仔细审阅了老人2年前做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很显然,老人在当时的意识、表达都是非常清楚的,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Q: 意定监护在订立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A: 

1、本案意定监护协议是经过公证的,法院应该直接认定公证书的效力,除非老人亲属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法院无权推翻变更、撤销公证书,也无权确认公证书无效。


《公证法》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综上,本案的经过公证后的意定监护协议,是无法被撤销或变更的。


Q: 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有冲突的时候如何处理?


A: 首先,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法律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如果法定的监护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意定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的,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意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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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少子化

“无依无靠“的老人越来越多。

根据2020年人口调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相比十年前上升5.4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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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已经被判定为基本国情

预计在2050年年底以前

老人所占比例预计将由8%上升到19%

但儿童所占比例将由33%下降到22%


这不仅仅是一个中国将面临的问题,而将会演变成一个“世界问题”。


联合国已经发起《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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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怎么安排我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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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Australia

吳家維 & 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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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nd University法學碩士、博士

  • Asahi Legal Practice律師

在澳洲也是存在著相類似的意定監護制度,只是澳洲將其分成為生前照顧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與生前財務計畫(advance financial planning).以下就這個議題簡述澳洲的相關制度


Advance care planning:

這個區塊包含了照護監護人(Enduring Guardian)跟照護規劃(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這裡主要講述意定監護人的部分.因為照護規劃的內涵就是被意定監護人可以預先將希望被如何照護用文字做好規劃.


照護監護人的權利範圍在澳洲可以在一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時候代替他做關於個人,生活上與健康醫護等相關問題做決定.同一個時間並且可以指定多位照護監護人來共同執行決定.但是被指定的監護人必須至少18歲以上,並且不可以是替無行為能力人做醫療處置,居家護理等的專業人士,或者這些專業人士的親友.這個是為了避免因為利益衝突而導致監護人做出對被監護人不利的決定.在昆士蘭州很有趣的是,如果一個人被宣告過破產紀錄的話,也不能成為這個監護人.


Advance financial planning:

生前財務計畫包括了規劃仍然在世的情況(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跟已經死亡後依照遺囑的財產配置(will).以下就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仍然在世時候的資產監護人的部分做說明.


資產監護人(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的權利範圍僅限於財產上的決定權利,並且也是可以同時間指定多位監護人共同的或是分別的來執行決定.而就監護人的選任資格與上述是一樣的.


澳洲的制度主要將照護跟資產的監護人區分開來,但是一個人可以同時被指定為兩個角色.而在澳洲如果要選定意定監護人,多數的作法是由律師依照每個州不同的表格去作申請填寫.律師主要需要確認雙方對於這個指定都是有認知且出於自願,並且確認不是上述的利益衝突專業人士等不適當人選,這樣的一個指定就合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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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HL法律律师

  • 国际公证师

澳洲温馨提示:

与中国不同,澳洲公证业务由具有国际公证师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意定监护以及遗赠抚养在律师事务所可以合并或者分别办理。


香港

Hong Kong

闫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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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显明,香港高等法院执业律师及中国内地律师,香港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专注于处理香港和内地之间各种跨境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婚姻,继承,商业和公司法律事务等。


在香港,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任何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以通过签署一份持久授权书, 指定其他人在该授权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时管理该授权人的财产或财政事务。 


一份有效的持久授权书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在一名注册医生和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方为有效。 在签署持久授权书后,如果被授权人认为授权人已经或正在成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人,该被授权人应尽快将该持久授权书向法院申请登记。而在该持久授权书在法庭登记完成后,被授权人就可以依据该持久授权书的规定管理该授权人的财产或财政事务。


在香港的上述法律制度下, 持久授权书必须由律师和注册医生见证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该授权人在签立文件时的精神上为有能力行事以及理解文件的法律意义。 而持久授权书必须在法庭登记后被授权人才能行使管理权,进一步在程序上保障该持久授权书符合法律的规定。


日本

Japan

高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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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中比較法學者

  • 日本國法學博士


中國新民法典「意定監護」概念應當是引進了日本民法中的「任意監護(日語原文為「任意後見」)」這一概念,日本民法中的「成人後見」(中文可譯為「成人監護」)制度始於1999年第145次通常國會提出的「成人後見関連4法案」,該法案參考了德國和英國的成年監護相關規定,旨在修正現民法中「禁治産」及「準禁治産」制度對老年癡呆症患者在財產處置上法律援助的不足,同年底該法案在國會通過,2000年4月1日修正民法與「介護保險法」同時開始施行。所謂任意監護,就是由本人對自己將來的監護人的候補人進行選任的行為。相對於法定監護是由法院的判決來決定的做法,任意監護則是由本人與候補監護人通過公證書認證這一契約的形式來確定的。任意監護一旦生效,該候補任意監護人即正式成為任意監護人。在日本,任意監護人的行為要定期接受由法院選任的任意監護監督人的監督,事實上國家通過任意監護監督人向法院定期提出的報告對任意監護進行間接監督,以保障選任者本人的合法權益。那麼任意監護契約何時生效呢?日本民法相關條款規定:當選任者本人喪失足夠的判斷能力時(並不僅限於監護狀態),由本人親屬或者候補監護人等向法院提出「任意監護監督人」的選任申請,一旦法院選任了該任意監護監督人,該任意監護契約即時生效。同時,任意監護還優先於由法院判決的法定監護。另外,根據日本民法相關規定,法院在決定法定監護之前必須對被監護人進行醫學鑑定,任意監護(中國稱意定監護)則不需要,完全依賴於公證人的判斷。從本件來看,水果攤主與老人於2019年做了意定監護公證,如果不能證明該公證製作過程中有不當行為,該公證書的有效性不可能被否定。另外,我認為意定監護和水果攤店主多年對老人的照料應該分開來看,因為在法律上講是否對老人進行日常生活照料並不影響意定監護的成立,這只是一個道義上的問題。以上愚見僅供參考。


澳门

Macao

曾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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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門執業律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私人公證員

  • 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ion会员


單純從中國內地上海法院的判決書上來看,法院只是裁定該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中並沒有對老人在2019年與水果攤攤主在普陀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的行為作出判定,包括對雙方約定在老人去世後將價值約300萬元的房產贈予該水果攤攤主的意思表示是否無效等作出判定。


假設有關事件發生在澳門,我們需要審議兩個問題,一) 意定監護是否可行;二) 透過合同處分本身尚未開始的繼承是否有效。


針對第一個問題,中國內地《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範了其可行性及合法性,但在澳門現時的法律制度上,並沒有相關意定監護的規定,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一卷第二編第一分編第一章第六節第三分節的規定,個人因為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他人得透過法院宣告其為禁治產人;而負責監護的人,在法律上的順序為:1) 禁治產人的配偶;2)由父母或行使親權之父親或母親指定之人;3) 禁治產人之父母;4) 由法院按照禁治產人之利益而指定禁治產人之成年子女;5) 與禁治產人有事實婚關係的人;6) 如以上的順位的人均不能賦予監護權,則由法院在聽取親屬會議的意見後,指定他人作為監護人。換而言之,針對老人與水果攤攤主雙方在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的行為,在澳門並不可行。


針對第二個問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五卷第一編第一章第一千八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透過合同放棄對在生之人之繼承或放棄成為在生之人之特留份繼承人,又或透過合同處分本身或他人尚未開始之繼承,均屬無效。換而言之,針對該老人與水果攤攤主雙方在公證處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行為,因該協議屬合同繼承,在澳門的法律上屬無效的行為。


事件中,假設該老人在澳門地區欲達成由水果攤攤主照顧其餘生,以及往生後由其財產遺贈予水果攤攤主的意願;該老人生前可透過澳門意定代理的制度,把照顧其起居飲食及管理其財產的事項授權予水果攤攤主,透過授權書,水果攤攤主得行使該老人所賦予之權力照顧老人的起居飲食及管理老人的財產事項;其次,該老人也可生前透過澳門訂立遺囑的規定,在澳門公證署訂定遺囑,在兩名證人的陪同下,訂定在其百年歸年後,由水果攤攤主繼承其一部分可處分的財產或全部可處分的財產。有關授權及訂定遺囑的行為在澳門屬單方法律行為,即相關法律行為僅需該老人作出即可,水果攤攤主只需在事後表示接受與否就可以了。


马来西亚

Malaysia

 陈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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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槟城人,祖籍广东潮汕。马来亚大学法学士,南京大学中文硕士,福建师范大学文学博士。目前为槟城陈焕仪律师事务所创办人、马来西亚南京大学校友会会长、槟州华人大会堂执行委员、槟城留华同学会会长、一带一路法律联盟副秘书长、闽江学院互联网创新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兼法律顾问、欧洲中国文化传媒基金会执行会长、荷兰国家 NEN ISO/TC 249 传统中医药标准化委员会法律顾问。至今出版10本著作。


以下意见只针对所提供的案件资料。目前法庭判决老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此事若发生在马来西亚,一切也还是取决于法官。


马来西亚有好几个案例一致显示:法官如果对当事人的思维能力和状况感到满意,就算医生证明当事人患有阿兹海默症或老人痴呆症,在尊重老人意愿的前提下,还是有机会让法庭接受水果摊主成为监护人并进一步执行老人的意愿,除非家属可获得医生证明老人当时是在被强迫或精神情况有问题的状况下作出该决定。


至于有关监护人的决定,假如水果摊主进一步传召主治医生取证,若医生可以证明老人在当时做决定的当下,并非神智不清,在马来西亚证据法之下,医生的证明相等于专家证明,相对来说采信度较高。无论如何,在赡养老人这方面,若双方真的都有非常强烈的意愿赡养老人或充当监护人,而又长期僵持不下,建议或也可达至友好协议,双方各派代表成立监护委员会。另外,在还没有下判的情况下,我个人不鼓励水果摊主在现阶段迁入该房子居住以避免更复杂的情况。


葡萄牙

Portugal

吳麗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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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麗瑩是葡萄牙律師公會的註冊律師, 出生於澳門, 2015年畢業於葡萄牙天主教大學法律系。 目前在澳門力圖律師事務所於2017年開設的葡萄牙里斯本分所工作, 主力向在葡萄牙投資和生活的華人提供法律協助。 業務範圍包括民法、商法、公司法、移民法和不動產相關法律。語言: 中文(國語和粵語)、葡萄牙語和英語。


根據葡萄牙法律, 針對水果攤主和王老伯在公證處辦理的意定監護和遺贈協議一案的點評


在葡萄牙, 因健康、缺陷或其行為原因而無能力全面、親身和有意識地行使個人權利或履行義務之成年人可以由其或在獲其同意下, 透過配偶、事實婚姻伴侶、或任何有繼承權的親屬, 甚至檢察院(此情況無須獲被監護人同意) 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因此, “監護人之指定”是一項必須透過司法程序進行的法律行為, 意即在公證處辦理的意定監護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然而, 這不代表被監護人無權利按其意願選擇監護人。在向法院提交的申請狀中,  被監護人須向法院提供他或他的法定代表人選擇的監護人的信息。只有在沒有指明選擇的監護人的信息的情況下, 法院才會根據以下順序指定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事實婚姻伴侶

三. 父親或母親

四. 由父母或行使親權的人通過遺囑或公證文件指定的人

五. 成年子女

六. 爺爺、奶奶或外公婆其中一人

七. 被監護人所在之社會機構

八. 由被監護人委託之代理人

九. 或其他合適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 被監護人可以指定多個監護人, 並指明每位監護人的職責。


針對在法院開啟監護人之指定的程序前被監護人進行的所有法律行為, 均屬有效行為, 不受監護制度保護。如果想要撤銷相關法律行為, 利害關係人需要另行訴訟證明被監護人在公證贈與的時候無能力理解贈與的意思或是在不能自由行使意願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才可撤銷贈與。


另一方面, 有關贈與行為, 在葡萄牙, 不動產的贈與須通過在公證員的見證下由雙方簽署的文件方可產生法律效力。葡萄牙法律禁止死後贈與– 即贈與在贈與人死亡後生效, 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其用意是在贈與人死亡後生效的贈與須遵循有關遺囑的法律規定, 而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任何被監護人對監護人的遺贈均被視作無效。


一般情況下, 被監護人, 即使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能夠訂立遺囑, 除非法院在監護人指定的判決書中明確排除此能力。


與許多其他國家一樣, 葡萄牙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處分特留份之外的財產。特留份繼承人分別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以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 由此可見, 妹妹非特留份繼承人。特留份將根據實際情況佔財產的一半或三分之二, 在沒有特留份繼承人的情況下遺囑人可自由處分財產。


因此, 如果這宗案件發生在葡萄牙, 首先, 水果攤主因其為王老伯的監護人之身分將無法有效獲得後者遺贈房產, 因為被監護人對監護人的遺贈是無效的。而只有當水果攤主是與老伯無利害關係的時候, 並且王老伯不存在任何特留份繼承人, 方可以遺囑方式在老伯死後獲其遺贈房產。


新加坡

Singapore

Linda 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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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xise Asia LLC中国业务主管


新加坡也有类似意定监护的安排,叫做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LPA”)。LPA 是一项法律文书,允许年满 21 岁的人(“捐赠人”)自愿指定一个或多个人(“受赠人”)做出决定并在他失去时代表他行事精神能力一天,可以任命受赠人在个人福利医疗和财产与事务两大领域中担任职务。


一般而言,LPA需要有人去见证。这个人可以是医生,律师也可以是精神科医生。在实践中,如果客户年龄比较大, 律师会建议和医生一起去见证LPA以保证客户是在神志清楚且自愿的情况下签署LPA。签署好的LPA原件需要交给新加坡的一个政府部门叫做Office of the Public Guardian。


在实践中,律师一般会建议个人福利和医疗以及处理财产事务要分开,否则会有道德风险-管理财务的人可能为了经济利益而不去给捐赠人积极治病等。在本水果摊案件中,个人福利和财产处理没有分开,可能会有道德风险的产生。


台湾

Taiwan

梁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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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鼎律師事務所家族暨財富傳承事業部主持律師


在台灣,意定監護契約須於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簽訂,在公證時遇到高齡者,公證人會要求高齡者提出意識能力正常的醫生診斷證明,以證明其意識清楚。倘若意定監護契約訂約時確有問題而自始不成立,法院會依職權或聲請選定監護人。一般成年監護事件,監護人對不動產的處分要經過法院為許可之裁定。但意定監護契約可以另行約定,監護人處分不動產即不受法院許可之限制。在有監護人但監護人不適任之情形,經聲請權人聲請,法院可裁定改定監護人。惟改定前受任人依意定監護契約所為財產處分行為(例如契約約定監護人可以處分該房),原則上仍屬有效。至「遺贈扶養協議」較類似死因贈與概念,或者在遺囑中為遺贈,不過,與其約定遺贈扶養協議,不如約定附扶養義務負擔之贈與,如此,在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台湾

Taiwan

喬政翔 - 台湾视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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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

經歷:

  • 李坤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喬政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 姚文智立委服務處諮詢律師


意定監護制度在臺灣於2019年05月24日在立法院通過,在那之前的監護制度是當事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由法院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中依職權選定,這個未必能符合當事人的意願,且過程攏長容易有爭議。


新的意定監護制度,原則上除了有顯不適任的情形外,法院應依照意定監護的契約指定監護人。而在臺灣的意定監護制度,也需經過公證,且公證人負有通知法院的義務。依照現行規定,在被裁定為無行為能力前,行為人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只要在被裁定監護宣告前,所做的意定監護,只要有符合前面的公證要求,那在受監護宣告時,就會自動生效,法院也會受到拘束;另外,既然在贈與時,沒辦法被證明是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時,所為的贈與契約當然也是有效的。


回到案例上來看,在臺灣,既然水果攤主與老人定有意定監護契約及贈與契約,那他贈與水果攤主的房子時,既然未受有監護宣告,這時若家人沒辦法舉證當時的贈與契約有讓契約無效的情形,那贈與契約當然有效,意定監護宣告契約同理,且意定監護宣告契約還需要經過公證,其效力更難撼動。那麼,家人要怎麼撤銷意定監護契約跟贈與契約?首先,贈與契約在贈與物所有權被移轉的當下,契約就已經履行完畢,所以,家人顯然是難以用撤銷贈與為理由,跟水果攤商要回房子,除非家人能證明贈與契約本身有瑕疵;而意定監護契約,因為經過公證,本身更難以撤銷,家人若堅持要撤銷,只能另起訴訟,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並於訴訟中舉證水果攤商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讓法院為了老人的最佳利益考量後,認為家人說的有理,才有拿回監護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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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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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纽约诉讼律师

  • 受到美国影星汤姆克魯斯主演庭审律师的“超帅表演”折服,毅然改跑道攻读法律,著有《雄辩美国法庭》。


單純從判決書上看,法院只是裁定該老人沒有辦法自己處理自己的生活行為。與三百萬房地產贈賦水果攤并無關係。


在紐約州,也有類似法律。我們律師事務所也經常替客戶去法院申請監管權Guardianship. 監管權可以是管生活,管財務或兩者都可以管。一般無爭議的只是走完法律的程序而已,不是很難的案子。需要二位醫生宣誓書證明被監管人是沒有生活自助能力。當被監管人沒有什麼大財產時,好像案件都是無爭議,家人都不會在法院打官司爭取誰來照顧被監管人。當被監管人有一定財產,的確很多家人都來爭取監管權。每個人都會說自己最愛監管的人,應該由他照顧。現實就是這樣。


曾經在法院打官司替客戶爭取老爸監護權。老爸有幾百萬美元的財產。結果管理生活的監護權拿到。法官指派了一位律師來管理財產。多年後,父親過世時,那為律師的律師費都拿走了三四十萬美元。一般法官都把這個肥缺送給自己認識的朋友做。律師收費1000美金一小時,法官都會批准。所以子女爭奪監護權,除非有很大財產,不然錢給外人拿去。


上海老人如果沒有立遺囑,現在缺乏自主意識,也不能再立遺囑。如果按照紐約州法律,該三百萬房產,百年後,應該先有直系子女平分。水果攤主是外人,如果能夠按照無遺囑法律,可能要等到沒有親屬的狀況下才能提出主張。


水果攤主照顧老人,除非老人在有意識的情況下立遺囑贈送或者在有意識時就贈送。不然什麼也沒有。水果攤主的照顧是道義,在法律上來講應該沒有太大意義。


美國沒有意定監護。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權,但是遺產還是由遺囑來決定。中國的意定監護好像把這兩個法律合併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