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华人律师讲故事:母亲的证词
澳大利亚华人律师讲故事:母亲的证词。赵亚当先生在三十岁那年和钱夏娃结婚,钱夏娃当时有个四岁的女儿丽莎。结婚后二十七年,即一九八七年,女儿丽莎在八月份,向警察控告她的继父于她六岁时(一九六二年二月)和十岁时(一九六二年二月)对她长期进行“无比猥亵的下流的性侵扰”。
丽莎陈述说:“当我继父每次给我糖果时总是边抚摸我的腿部和阴部,并用沾有唾液的手指抚弄我的阴蒂,直到我懂得他的意图和感到十分羞耻并竭力避开他时,他才停止这一行为¼¼由于难以说出真相¼¼怕别人嘲笑和受责罚没有告诉母亲¼¼现在感到随时有种罪恶感因此向警方陈述。”
此案开庭审理时极受媒介的关注,经过聆词,赵亚当先生认为丽莎之所以“无端地极其充满恶意地诽谤和损坏他的名声”是为了“达到个人在经济和放荡私生活上的利益”。赵亚当先生说丽莎和她那个成天吸毒依靠救济金为生的流氓男友早已想谋夺他的财产,因赵亚当对丽莎的婚姻极不支持,并不愿提供任何的对他们的婚姻的资助,这使得丽莎“恼羞成怒”并在那个“无赖恶鬼”的唆使下,诬告赵亚当先生,并借机在地区“黄色小报”和“该死的传媒”上出风头。
由于性侵犯发生的时间已是近三十年前,而且丽莎目前的同居男友也确实是一个“十恶不赦的酒鬼”,所以法庭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陷入了僵局。
该案几经审理,最后以丽莎母亲钱夏娃的证据作为审理的基本点,判决如下:根据西澳大利亚州一九零六年的证据法规,法庭不能对被告进行任何的有关行为问题的警告,这是因为除有关法例外,本庭还充分注意到原告在对被告作出控告时并无任何对其母亲的抱怨和指责,而原告之母作为被告之妻在整个案件中始终保持沉默和表示对此毫无所知。就原告当时的年龄及所处于事态发生的环境,应该会对某些特异的事件作出应有的反映,而对此事的反映,当事人的母亲所提供的证词中从未涉及,不论怎样在二十七年后再取得证据也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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