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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 | 同为精神问题患者的孩子母亲,为何法官给其中一个判了抚养权,却对另一个剥夺了抚养权?

2021-09-01 15:28:24


澳大利亚家庭法相似案件

之迷思与辨析



同为精神问题患者的孩子母亲,

为何法官给其中一个判了抚养权,

却对另一个剥夺了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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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arsden & Winch [2013] FamCAFC 177 (以下简称M案件)和Tyler & Sullivan [2014] FamCA 178(以下简称T案件)两个法院判例中,前者案件中的孩子母亲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后者案件中的孩子母亲患有妄想症,看似状况相似的两位母亲,法官给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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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M案件的诉讼跨度从2004年至2013年。由于涉及幼儿的公开猥亵指控,涉案的该名父亲被法院以“不可接受的风险”为由多次拒绝他与自己的孩子接触。由于诉讼持续不断,作为孩子主要照料者的母亲受到了严重的心理影响,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初审法官拒绝了父亲对孩子的养育时间,该父亲对此进行上诉后并没有成功,法院维持原判。


而在T案件中,孩子的母亲患有妄想症,她坚定地认为孩子受到了父亲的性虐待。法官表示,孩子母亲的这种具有妄想的心理信念对照看孩子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法官下令孩子与父亲住在一起,母亲不得接触孩子。



不可接受的风险


在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中,均反复涉及一个高频概念——“不可接受的风险”(unacceptable risk)。


在澳大利亚家庭法中,不可接受的风险指的是,在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共度时光或由父母双方照顾时,孩子可能遭受到被伤害的风险,如果受伤害的风险超过了孩子与父母保持有意义关系的好处,那么这样的风险就是不可接受的。风险可以是身体上的或者心理上的,并且可能由于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表面看起来,无论孩子的母亲患的是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还是妄想症,都应该对抚养孩子方面颇具风险,然而深究一下,就会发现法官给两者不同的判决,确是各辟蹊径,自有道理。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澳大利亚家庭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0CC(2)条,在决定何谓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法院必须考虑到的主要因素有:(a)孩子与父母双方保持有意义关系的益处;(b)保护孩子免受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的需要,以免其遭受或暴露于受到虐待、忽视或家庭暴力的处境中。在适用第60CC(2)条的两项考量因素时,法院更侧重于给(2)(b)更多的权重倾斜。此外,澳大利亚家庭法第60B(1)(a)和(b)所述的基础原则与第60CC(2)条保持一贯,目的是确保儿童能够从父母双方的利益中充分参与其生活,最大限度地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防止遭受虐待、忽视或家庭暴力。

如果法院认定被指控的一方父母并未对孩子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另一方父母“真挚地认为”存在风险的信念仍将是确定抚养令时的相关考量因素。这是因为此种信念可能会对父母养育孩子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孩子的最佳利益。A & A [1998] FamCA 25案例中的法院裁定,就解释了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路径。在A & A案例中,一名孩子的母亲受到严重殴打,她遭遇的袭击似乎明显是谋杀未遂,而该名母亲相信孩子父亲正是袭击者。

如果孩子的母亲“相信一个事件发生”,这种信念应该是基于合理和客观的,尽管信念的基础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并不是必要的。在这个级别的调查中,需要的是它真正地被相信。这背后的逻辑是,如果孩子母亲真挚地持有这份信念,这可能会严重影响她作为主要照料者照顾孩子的能力。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了孩子的利益,亲子接触是否还应该继续,并且这种亲子接触是否应该受到监督以减轻担忧。在A & A案例中,孩子母亲所持有的、认为孩子父亲是袭击者的信念,以及这对她照顾孩子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被认为是与儿童最佳利益问题相关的因素,而不是对于不可接受的风险(unacceptable risk)测试的应用。因此,对于父母笃信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信念的任何考量,都是在最佳利益分析的背景之下要考虑的问题。在A & A案例中,孩子母亲笃信的信念,足以令法院授予其在接受监督下与孩子进行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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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M案件就是一个运用A & A案件法律路径的例子。M案中的问题是,法院是否能够下令给未被证明对孩子产生不可接受之风险的父亲与孩子接触,但是让父亲与孩子接触可能会对孩子产生极高风险,并潜在地对与父亲接触的孩子的朋友们也造成风险。大约10年以前,该名孩子父亲被判定存在两次故意淫秽暴露,以及另外一次包括公开手淫的不雅行为。一年以来,他一直对一个大约13、14岁的女学生存在着“浪漫”兴趣,持续偷窃那个女孩子的内衣和照片。孩子母亲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旷日持久的诉讼所致。尽管心理评估建议孩子父亲可以在监督下与孩子进行接触,但初审法官得出的结论认为应该拒绝父亲对孩子的养育时间。为了支持这个结论,Watts J 法官考虑了父亲与孩子的接触会对母亲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关于她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父亲对其罪行缺乏坦诚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对母亲的影响方面。如果允许孩子继续与父亲接触,Watts J法官认为这“将对母亲的养育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且母亲的“精神状态会恶化为精神病/妄想状态”的风险非常大。父亲对法院令提出了上诉,但未获成功,法院认为“母亲坚持她对他的看法并非不合理。”

相反地,如果所持有的信念是没有合理依据的话,那么即使母亲对孩子安全的恐惧被评估为“妄想症”,孩子也不能再受到母亲的主要照料。例如,在T案中,一名孩子母亲被发现“坚定不移地认为自己的孩子受到了父亲的性虐待”,包括被迫参加恋童癖团伙。母亲因此带着孩子潜逃到欧洲,以避免孩子与父亲的接触。然而,有力的专家证据表明,母亲患有妄想症。Watts J法官下令孩子与父亲住在一起,母亲不得接触孩子。法官表示,鉴于母亲“不可动摇地、毫不留情地”认为孩子受到了性虐待,将孩子交给母亲照顾“实际上是对孩子来说置于一个高度风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