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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遗嘱对比:无遗嘱继承面临的问题

2024-10-09 16:06:20


在规划个人财产传承时,了解不同国家的遗嘱法律法规至关重要。本文将重点对比中国和澳大利亚的遗嘱规定,并深入探讨澳洲 2006 年继承法中无遗嘱继承(Intestacy)的规则及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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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遗嘱法律要点

 

在中国,遗嘱的形式主要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当没有遗嘱时,中国的法定继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澳大利亚 2006 年继承法中的无遗嘱继承规则



(一)初步规定



  • “合格亲属”(eligible relative)是指有权在无遗嘱者遗产分配中获得份额的亲属。

  • “个人财物”(personal effects)是指死者的有形个人财产。

  • 如果一个人在无遗嘱者之前去世,则被视为 “先于无遗嘱者去世”(predecease the intestate)。

  • “推定份额”(presumptive share)是指亲属在无遗嘱者之后存活下来时应得的份额。

  • “配偶”(spouse)是指在无遗嘱者去世前立即与其结婚的人,或者在其去世前立即与其处于家庭关系中的人。

  • “无遗嘱者”(intestate)是指去世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者留下遗嘱但没有有效处置其财产的人。



(二)配偶的权利



  • 在无遗嘱继承规则下,如果没有子女,幸存配偶有权获得无遗嘱者的全部遗产。

  • 如果死者留下配偶且子女也是配偶的子女,配偶同样有权获得全部遗产。

  • 若子女不是幸存配偶的子女,配偶有权获得无遗嘱者的个人财物、法定遗产(statutory legacy)以及无遗嘱者遗产剩余部分(如果有)的一半。

  • 配偶还有优先从遗产中获取财产的权利,但如果该财产是更大资产组合的一部分,或者获取该财产可能会大大降低剩余财产的价值或使遗产管理更加复杂,那么配偶必须获得法院的授权。法院会根据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授予授权并施加某些条件,例如可能要求配偶在为财产支付对价的同时向剩余遗产支付补偿。法院也可能拒绝授予此类授权。



(三)遗产在幸存亲属中的分配方式

 

  • 如果有配偶和与其以真正家庭关系生活的伴侣,并且有他们或死者的幸存子女,且没有其他来自死者其他关系的子女,那么整个遗产归幸存配偶或家庭伴侣。

  • 如果有配偶和家庭伴侣(多个配偶)以及死者和配偶或家庭伴侣的子女,配偶和家庭伴侣可以平等份额分享整个遗产,或者根据协议或法院命令进行分配。

  • 如果有子女但不是配偶或家庭伴侣的子女,配偶和家庭伴侣失去优先地位,他们将获得 35 万澳元的法定遗产、遗产利息(如果未支付,在死者去世一年后从一周年起算)、个人财物以及遗产剩余部分(如果有)的一半,他们可以平等份额分享,或者根据协议或法院命令进行分配。

  • 如果没有幸存配偶或家庭伴侣但有子女,子女将平等分享遗产。

  • 如果没有幸存配偶、家庭伴侣、子女、父母,以下人员可以按顺序接收整个遗产: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祖父母、叔叔阿姨。如果没有人满足这个顺序,遗产将归新南威尔士州所有。

 

(四)有权继承人缺席的情况

 

  • 如果无遗嘱者去世且没有留下有权获得其全部遗产的人,州政府有权获得整个遗产。然而,部长可以申请放弃州的权利,以支持无遗嘱者的家属、在部长看来有正当或道德要求的人、预期在无遗嘱者中有规定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或者为上述(a)至(c)项中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的受托人。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皇家律师提出。

 

三、中澳遗嘱法律不同点

 

(一)遗嘱形式

 

中国的遗嘱形式较为多样化,包括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而澳大利亚的遗嘱形式也有其特定要求,但具体形式与中国有所不同。



(二)法定继承顺序

 

中国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澳大利亚的法定继承顺序在考虑配偶、子女的同时,还涉及家庭伴侣、其他亲属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州政府的权利。



(三)遗产分配方式

 

中国的遗产分配在各继承人之间相对较为平均,根据不同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澳大利亚的遗产分配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例如配偶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利不同,以及涉及家庭伴侣时的分配方式也不同。



四、澳洲无遗嘱继承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不确定性

 

没有主动立遗嘱,遗产的分配将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这可能导致与死者意愿不符的结果。例如,某些特定的亲属可能获得遗产,而死者可能原本希望将财产留给其他人。



(二)家庭纠纷

 

无遗嘱继承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的纠纷,特别是在涉及多个潜在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同的亲属可能对自己应得的份额有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矛盾和争议。



(三)复杂的程序

 

当没有遗嘱时,需要向最高法院申请 “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这一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确定有权继承的亲属以及管理遗产的过程可能需要大量的法律程序和时间。



(四)价值评估和分配难题

 

在确定遗产的价值以及如何分配时,可能会遇到困难。例如,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企业股份、房产等,确定其价值和分配方式可能需要专业的评估和法律程序。

 

总之,了解中澳两地遗嘱法律的不同点以及澳洲 2006 年继承法中无遗嘱继承的规则和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对于在澳大利亚生活或有资产在澳大利亚的人来说至关重要。为了确保个人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传承,主动立遗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