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政府条例的法律基点【AHL法律】
澳洲律师解读:在澳大利亚,国会不是唯一的制造法律的机构,在通常情况下,许多法令、条例、规则的制订,是由国会授权的专门机构来运行的,这些专门机构,根据国会通过的某项法律,对某一领域进行立法,如移民部有关八一六类别的条例的制定订就是一例。
这些专门机构在制造这些条例时是完全受国会控制和约束的,通常要经过两道手续。
首先,是展示。一般的政府立法在完成起草后要在国会作一定时间的展示。在联邦政府展示时间为十五天(ACTS INTERPRETATION ACT1901 (CTH)S.48 (1) (C) )。在新南威尔士州,展示时间为十四天(INTERPRETATION ACT 1987(N.S.W)S 40(1) (A))。在这段展示时间中,如果上下两院中任何一院对展示的条例提出异议或不同意,或对此条例提出辩论的动议,那么在这类情况下,这条例就不能通过和予以实施。
其次,是细阅。通常情况下,某一条例制订后,会有专门的委员会对展示条例予以细阅,称为“条例和法令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由七位参议员组成,他们根据某项授权,对有问题的条例写成报告给上院,要求上院进行必要的行动,但这委员会本身无权力反对条例,它只能报告并对条例修改提出建议(STANDING ORDERS OF THE SENATE, 0.36A)。
因此当一项不利于我们的法令或条例产生后,想要改变它,就必须在展示和细阅这段时间内或之前,向国会议员,特别是“条例和法令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展开游说,在第一时间内对该项法令或条例进行影响,或通过各种政治团体施加的影响,使条例得不到通过,或向有利我们的一方修改。
一旦条例在展示和细阅阶段无人反对,过了展示期,条例就产生了法定效力,这时要推翻它,就只有通过法院这一途径了。
法院一般通过五个方面对条例予以检查,检查这一条例是否应予以推翻。
第一,检查立法者或条例制订者是否有专门授权,或他(她)(们)所制订的条例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如果是的话,那么该项条例无效。(SWAN HILL V. BRANDBURY(1937)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第二,该条例和现有的法律有无冲突,或对现有的法律是否有改变。如有改变的话或有任何冲突,该条例也无效。(EX PARTEGRINHAM; RESNEDDON(1961) SUPREME XOURT OF NEW SOUT WALES)。当然,这也有例外,根据“亨利八世条款”,有些条例可以改变现有法律。
第三,检查政府某部门在制订这一条例时有没有遵照一定的步骤来完成。这儿所指的遵照一定的步骤包括错误出版(O’KEEFE V. CITY OF CAOUFIELD (1945) 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和错误展示(DIGNAN V, AUSTRALIAN STEAMSHIPS PTY LTD (1931) HIGH COURT OF AUSTRALIA)。如这类条例在制订步骤上有任何的过错,将会被法庭判为无效。
第四,检查受国会授权的委托人在制订条例时是否又再将这个授权授予他人。从拉丁原文DELEGATUS NON POTEST DELEGARE 来看,即受委托人无权委托他人,如果在制订条例时,某部门将国会授予他的权限又转给他人,由他制订的条例也是无效的。(HAWKES BAY RAW MILK PRODUCERS COOPERATIVE CO. LTD V NEW ZEALAND MILK BOARD (1961) A DECISION OF NEW ZEALAND COURT)。
第三,即使这条例是完全符合法律和文字上的规定制订的,我们还可以从其它三方面去使它无效。
(一)为不正确的目的而制订的。(R. V. TOOHEY, ABORIGINAL LAND COMMISIONER; EX PARTE NORTHERN LAND COUNCIL (1981)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如该条例为不正确的目的而制订,象八一六条例的制订是为了对申请者作出学历、语言上的鉴定,而不是完全为了实现原有人道保护的目的,应该说这一目的是不正确的,应该无效。
(二)不确定。这指该条例的条文不确定,或其评审标准不确定。(KING GEE CLOTHING COMPANY V. COMMONWEALTH (1945)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这样的条例也无效。
(三)不合理。这指条例的条款不合理。(KRUSE V. JOHNSON (1898) UNITED KINGDOM COURT DICISION; CARTER V. EGG AND EGG PULP MARKETING BOARD (1942) HIGH COURT OF AUSTRALIA)。这类条例同样也无效。
以上就是澳大利亚华人律师整理的。要推翻一项条例,首先应该在条例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时予以反对,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后,也应该从五个方面综合考虑,对条例进行检查,仅从一个或二个方面去挑战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