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开讲丨故事说法:选屋
沈律师分享澳洲法律小故事:选屋,关于澳洲房产问题。赵亚当劳苦了大半生总算有了点积蓄,他打算买幢房子好好装修一下以颐养天年,直至老死其中。正因为他想一步到位,所以他在选房的时候特别挑剔。
在经过一年多的挑选和反复比较后,赵亚当终于在位于“爸拉妈打”(Parra matta)和“卡死我”(Chalswood)之间选到了一幢房子,在经过风水师的验看后,终于交纳了百分之十的定金。
但就在定金交纳后的第三天,报上登了政府将在“爸拉妈打”和“卡死我”中间造一条铁路线,以连接两个大商业区。看着所符的图示,赵亚当怎么看也觉得这条线路正好从他将买的屋的门前通过。
为此,赵亚当找到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这儿我们不讨论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实际上赵亚当提出的根据州政府所公布的计划对物业将产生可能的影响是否有权利解除合同的问题是个极为复杂的澳洲法律问题。
八六年五月一日以前,这个问题是普通法问题,在一个七五年的新州判例中,所要购得的房屋因政府筑路而导致该房屋的入口处改道,州高院认为购买方不得解除合同。而七二年的另一个州判例中地方政府的筑路计划对所购物业会有很大影响,但因这计划还未获得财政拨款,因此购买方不得解除合同。不过另一个七六年的州判例又因为所购的房子受一条将要修筑的影响,而这条隧道将在六年内不会开工,但法院却认定购方可解除合同。从三个上述判例来看,他们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新的九五年的条例对判例作了稍稍的归纳和修改,在援用新的九五的条例时,法庭比较倾向于购买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除非购买方有足够的明确的详细材料证明政府的筑路或其它工程计划对所购房屋有较大影响,其目的是为了同八二年的格式合同及八六年的条例保持一致。因为根据八六年的条例有一个判例表明即使政府在对一个计划进行审查和论证时也不能解除合同,至少这种论证和审查不能给购方解除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试想一下,当你挣了一千万,这或许是你一生积蓄,在付了一百万定金交换合同后,突然有一帮人扛着勘测仪器说要在你将购的新屋门前造个军用机场,我想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你的豪宅捐给新机场做候机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