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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学界“泰坦尼克”号沉没记(二)

2016-06-23 16:06:43


   接着上期澳洲律师来分享:澳洲法学界“泰坦尼克”号沉没记。

   这一计划包括向现在NRMA车辆驾驶者协会的会员赠送原始股,如会员不要原始股则可获得现金,这一决定遭到了董事会两名董事的反对。但在数以百计的董事们中间,这点小小的声音很快就淹没了。可又有谁知道,正是这点微不足道的反对声,再加上一个插曲,竟然凝结成了一座冰山,一座将澳洲法律界的“泰坦尼克”号重创的冰山。

    “小插曲”变“里程碑”从此埋下隐患

      当NRMA就股票上市计划向三位法律巨人进行法律咨询时,就在离他们不超过五百米的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内结束了一个不起眼的案子,由于涉及金额小,才几十万而且诉讼理由也很荒谬,所以没有任何人去关心和注意它,但是随着此案的一波三折,该案目前已成为澳洲甚至可以说是英美法国家商业法律中的里程碑案例,该案中的一名原告甘鲍透(Gambotto)先生因此案而留名澳洲法律史册,而该案也称为甘鲍透案例。

      甘鲍透案很简单,简单到可以用一句话来概述,那就是在一家公司中少数资产的拥有者是否有权利可以推翻多数资产拥有者的决定,这也可以说成是:“在公司商业营运中是否一定要少数服从多数?”

      这户一看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其实不然,法官们认为这是对少数资产拥有保护的问题,而澳洲的法律公正,正是通过这种保护而体现出来的。当然这是后话,在该案初审时,法官否决了这一权利,甘鲍透先生败诉。当时接近九三年尾。

      九三年十二月十日,甘鲍透先生获得上诉许可,(在澳洲法律中不是所有败诉方都可以上诉,除非是判决在法律上有错,或者向高一级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在获得许可后才能上诉。)案件上诉至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该案在获得上诉许可后才引起法学界的普遍重视,一时间各种分析和评论纷纷不断。

      法学界“泰坦尼克”号触礁

      我们的三位法律巨人并没有对甘鲍透案疏忽,相反,他们对甘鲍透案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以下的结论,这一结论被作为备忘录提供给NRMA公司,而正是这一备忘录,成为NRMA反诉他们的有力证据,该备忘录写道:……股票上市计划即使遭到其它人甚至董事们的反对无关紧要,这些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一九九四年三月,NRMA公司向公众公布了股票上市计划,涉及金额达二十亿澳元。

      同年八月,有关计划书和资料向市场全面推出,并向成员推出赠股或赠金计划。

      同年九月,NRMA董事会两名董事以保护少数产拥有者名义向联邦法庭起诉,要求法庭终止NRMA股票上市计划。

      同年十月,衡平法大法官,同时也是现行衡平法教科书作者之一的甘谋(Gummow)大法官判决同意。NRMA不判决,向联邦上诉法庭上诉,次年一月上诉法庭维持原判,NRMA再次败诉。由于股票上市计划失败,NRMA公司遭受将近二千四百万澳元的损失。

      就在此案上诉失败后的两个月,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驳回甘鲍透案原判,“多数”最终败在了“少数”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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