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开讲: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一)
沈律师开讲:澳大利亚移民法中的上诉。APPEAL可译成'上诉', 其目的是为了推翻原有的决定或判决,这类机构比较复杂,而且它们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差别很大, 有关它们的条例散布于移民法及移民条例中,现将它们集中在一起作些介绍。
一、澳洲移民内部复审辨公室(MIRO)
MIRO是Migration Internal Review Office的缩写, MIRO是最初 一级的上诉机构,其职能由1958年移民法在1989年12月9日通过修订而确定的。
对移民的任何裁决有不服者,澳洲境内申请者要在28天内提出上诉,海外申请者可在70天内提出上诉。
申请者的上诉权限由其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可决定,大多数类别的签证和入境证可在移民复审条例中有上诉权。总的来讲以下几个类别有上诉权。
-家庭团聚的海外申请者
-雇主提名,劳工协议和特别技能类别的海外申请者
-暂时入境许可担保
-探亲签证的海外申请者
-往返签证被拒绝或被取消的澳洲永久居民
-申请永久居留被拒,而申请在呈文申请时是龣支的在澳洲境内的学生或临时居留者(旅游者无上诉权)
-1991年4月15日以后以结婚或同居类别申请永久居留被拒,而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是澳的(旅游者有上诉权)
二、移民复审法庭(IRT)
IRT是the Im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的缩写,IRT是高于MIRO的上一级上诉机关。
IRT是接受申请者对MIRO的复审裁决不服的上诉机构,其上诉的期限也是境内申请者28天,海外申请者70天。
IRT是个独立的审查机关,和MIRO比,其审查者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比较按法律条文进行裁决。MIRO作为一个上诉机关,其批准率极低,仅2%左右,许多上诉绝大部分均被驳回,IRT的批准率就高出很多,因此许多移民部的裁决往往要上诉到MIRO。当然这出有鯑,如独立移民申请者有资格直接上诉IRT,但IRT不能改变下级机构的决定。符合1989年12月特许类别的非法移民的揭锅或担保的永久居留申请也可直接上诉I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