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的解读
《澳大利亚“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的解读》
在澳大利亚,“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有着特定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的定义:
De facto意为“事实婚姻”关系,情侣未领证但符合一定事实和条件时,权利义务等同于持证夫妻。不同于国内法律,澳洲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s 4AA (5)规定,一个人可同时有一段正式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也可拥有多段“事实婚姻”关系,且存在于异性或同性情侣中。其标准定义为:两人不是持证夫妻,不是亲戚关系,且在“真正的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情侣关系”。
“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的认定标准:
以新南威尔士州(NSW)为例,需满足双方或至少一方居住在新州、18 周岁以上、双方无婚姻关系、无亲属关系、与他人无男女朋友关系等条件。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下表1、2、3类别中的各一种,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类别1的材料,可以从类别2中提供一项并从类别3中提供两项。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是海外证件,则要求有澳大利亚翻译资格认可局出具的翻译件。
法院判定双方属于“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参考的因素:
若双方未进行关系认证,法院判定时通常参考双方关系持续时间、共同居所性质和范围、是否存在性关系、财务依赖程度、财产所有权、对共同生活承诺程度、是否注册规定关系、是否有子女、关系的声誉和公共方面等。如在 Beltran & Preston [2023] FedCFamC2F 514 一案中,“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中的“丈夫”称双方的“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于2018年6月就已经破裂,因此“妻子”不得再请求其支付赡养费。但“妻子”辩称尽管她在2018年搬家,但他们一直保持着联系,且双方共同抚育了孩子,因此他们的“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应该到2021年4月。法官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判定双方的“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在2018年5月就已经破裂:
1.Preston女士已经搬家;
2.双方已经通知Centrelink他们分居的事实,并且Centrelink已经要求Beltran 先生全职照顾孩子;
3.孩子在2018年5月后已经和Preston女士共同居住在单独的住所;
4.Preston女士独自搬到悉尼工作;Preston女士更加关注Beltran先生给予孩子的照顾,并向Beltran先生建议由她个人承担孩子的全职照顾,这表示Preston女士并不想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de facto)关系破裂时的后果:
注意财产分割的时效性:从配偶双方分居之日起,提出财产分割申请的时限是两年。若超两年,需获法院许可。
财产分割时考量的因素:通常需证明同居两年才能申请财产分配,但存在双方育有孩子、申请者贡献极多等特殊情况时,法院也可判定。法院判决时需考虑双方财务与非财务贡献、财务状况、年纪和身体状况、孩子抚养权归属、是否提供孩子抚养费等因素。
财产分割比重的划分流程:包括列出双方财产、划分贡献比重、考虑孩子及特殊情况等。
约束性财产协议:适用于“事实婚姻”关系,可规定财务等分配,但一方隐瞒重大财产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关系破裂后,一方无能力养活自己且另一方有能力时,前者可要求后者提供赡养费;若育有子女,照顾子女方有权获另一方经济支持。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的“事实婚姻”关系在满足条件时权利义务等同持证夫妻,未认证时法院会参考多种因素认定,关系破裂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因此可以选择一份由律师签署声明的约束性财产协议以减少之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