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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父母如何传承房产

2024-08-05 17:25:36


一、 问题的差异

在中国,父母习惯于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前,为其购置房产并登记于子女名下,以此确保房产作为婚前财产,避免在婚姻出现问题时被分割。然而,这种做法并非全球通行。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张先生和张太太的女儿持有澳大利亚国籍,目前居住在澳洲。尽管未婚,她已与伴侣同居并育有一子。张先生夫妇在悉尼购置了一套海边别墅,旨在退休后享受澳洲生活,并希望女儿在他们去世后继承房产。目前,房产登记为张先生与女儿共同共有。

从资产保护的角度来看,张先生夫妇的这一决策可能带来哪些风险?如果他们意识到这些风险并希望变更产权所有权人,会面临哪些挑战?这涉及到澳大利亚的房地产法、婚姻家庭法和税务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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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澳大利亚房地产法解析

在澳大利亚,房产所有权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存在: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和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共同共有意味着房产所有权由两人共同持有,通常适用于夫妻关系。在一方去世时,房产会自动转移至另一方,且不能通过遗嘱进行继承。只有当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完全拥有房产,才能通过遗嘱进行继承。

按份共有则允许各方根据特定比例共同持有房产,例如夫妻可以按照50%:50%的比例持有。各方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份额,也可以通过遗嘱安排继承。

案例中的风险在于,张先生和女儿以共同共有的形式持有房产。如果张先生去世,女儿将自动获得全部房产,而房产不会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即使张先生在遗嘱中指定张太太继承其所有财产,张太太对房产也没有继承权。如果张太太希望主张权利,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耗时且成本高昂,且结果不确定。

三、澳大利亚婚姻家庭法解析

与中国市场不同,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并保护事实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如果伴侣同居超过两年,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分手时,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另一方的财产。澳大利亚法院会根据家庭贡献等因素来分割财产。

此外,即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澳大利亚法院也可能认为该协议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束力,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导致财产的混同。

案例中的风险在于,女儿已与伴侣同居并育有一子。如果双方分手,伴侣可能有权主张分割女儿名下的房产。这一点张先生最初的构想会完全不同。

四、澳大利亚房产转让的税务考量

如果张先生现在想要将房产的产权人变更为张先生和张太太,他们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印花税。

因此,在购买澳大利亚房产时,建议将房产登记为张先生和张太太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这样,房产在他们名下,女儿的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变化不会影响房产。同时,澳大利亚没有遗产税,自住房享有税务优惠,平时不需要缴纳土地税,在出售房屋时也无需支付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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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虽然个例不能代表全部,但是张先生夫妇的事情也给了我们一点小小的“震撼”。一些事情的最终发展可能不是按照我们最初设计的剧本发展。因此在购买澳大利亚房产之前,进行适当的架构设计至关重要。如果张先生夫妇希望在澳大利亚购买房产,用于养老,并在去世后传给女儿,他们可以考虑通过家庭信托持有资产。家庭信托在税务上具有灵活性,在资产保护方面也非常有效。即使张先生破产,债权人也不能追索家庭信托下的资产,这比将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和张太太名下更安全。

因此聘请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就显得特别重要,告诉你的诉求,然后房产律师会给到你最优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