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殒命 逃逸司机判12周
法制晚报讯(记者 黎史翔)2016年10月8日晚11时许,正在英国攻读硕士的26岁中国留学生苗某在过马路时被一汽车撞飞,送医后不治身亡。肇事车辆事发后,只短暂刹车几秒,随即逃离现场。肇事司机自首后,血检显示其体内可卡因过量。
如今,一年多过去了,当地法庭终于在持续了5天的审讯后做出判决。法官驳回疏忽驾驶及吸毒过量的罪名,并判决肇事司机肇事逃逸罪成立,入狱12周,缓刑12个月,禁驾12个月。
“毒驾”司机逃逸后自首
据《诺丁汉邮报》近日报道,苗某是诺丁汉特伦特大学研究生,事发当晚乘公交车前往诺丁汉大学与朋友见面。但当她穿过马路走向诺丁汉大学时,一白色宝马汽车突然将其撞飞到人行道上。苗某胸部和头部受重伤,失去知觉。
路人随后发现她,并叫来警察和救护车,但苗某被送医后仍不治身亡。
报道称,肇事司机名为克里斯汀·艾丽斯,事发时23岁。一目击证者称,汽车的刹车灯在事发后短暂闪了几秒,便朝市中心方向开走。而事故也造成肇事汽车的挡风玻璃被撞粉碎。
事发21小时20分钟后,艾丽斯的血检结果显示她体内的可卡因代谢物BZE含量为57微克。这意味着事故发生时,她体内的BZE含量一定超过57微克,而毒驾的界限是50微克。
在警方问询中,艾丽斯称,自己是在两天前而不是事发当晚与朋友们一起吸食的可卡因。这一说法也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出现过。
检察官则表示,艾丽斯承认自己在出事前吸食过一次可卡因,但无法说出具体数量和纯度。
苗某是否自行走到行驶道路
虽然检方以疏忽驾驶及吸食可卡因过量起诉艾丽斯,但法官最终驳回了这两项罪名,仅判决肇事逃逸罪成立,判处其12周监禁,缓刑12个月,及12个月禁止驾驶。
据悉,此次审理从2月12日持续到16日,共计5天。16日,在听取了检察官莎拉·奈特和被告律师西蒙·戴维斯的意见后,法官伯吉斯将此案从陪审团撤回,称检方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转由自己判决。
伯吉斯称:“所有证据无法排除一种可能性,那就是苗某自己走到被告正行驶的道路上,让被告没有反应时间,不管她是否受可卡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做出以下判决,将案件从陪审团撤回,直接裁定被告无罪。”
他还称,检方无法拿出直接证据还原车祸现场,“没有目击者,没有监控视频,被告也不承认自己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
苗某的家人认为,控方专家未按当时的客观情况进行还原。其中有两个问题:还原事件时是在雨天,但事发当天没有下雨;扮演受害人的演员比苗某高。但辩护方则辩护称,场景是基于假设还原,无法辨别事实。
肇事司机超速行驶
“在事故发生3个月左右,艾丽斯曾发表过声明称自己没有超速。她一直跟着车流行驶,在事故发生前根本没看到受害者。”戴维斯称,事发后1个半小时之内,艾丽斯的男朋友便打电话报警,随后艾丽斯前往当地警察局自首。“对于事发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她表示非常懊悔”。戴维斯补充道。
法官对艾丽斯表示,离开事故现场“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你说你是出于恐慌才逃逸的,我就根据你的所作所为进行判决。”
调查员马克·斯蒂德曼对肇事车和现场道路上的刮痕进行了检查,这道刮痕被另一位专家认定是车辆紧急刹车时留下的痕迹,但斯蒂德曼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就是宝马车留下的痕迹。
此外,两人均认为无法精确判断事故究竟发生在哪个地点。
法庭陈述和判决书则显示,事故发生前不久,肇事司机处于超速状态,时速为58英里;逃逸时车速约为30英里。不过,检方没有认定艾丽斯闯红灯。因为目前唯一的证据来自一位出租车司机,他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开车路过现场,当时交通灯为绿灯。
尽管如此,法官认为,没有足够详实的证据可以准确指出,事发时刻,交通灯到底是什么颜色。
肇事者未道歉 对判决失望
据中国侨网报道,家人还对法官将案件从陪审团处撤回感到不满。他们认为,法官以“无辩可答”的理由将案件从陪审团撤回时,陪审团却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此外,在庭审过程中,艾丽斯只承认自己肇事逃逸,其本人和家属却没有向受害者父母道歉。
《英中时报》则报道称,一直协助跟进此事的诺丁汉大学博士生马乐告诉记者,该案刑事部分目前已经结束,民事赔偿部分还没有完成。他表示,苗某父母对判决结果很失望,认为不公平,“完全没有想到”。
马乐还透露,苗某是独生子女,家中老人至今不知道她已去世,家人一直以她在英国很忙为由搪塞。
据悉,事发时离苗某计划回国的时间仅剩3天。2月20日下午,诺丁汉特伦特大学为她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她颁发了毕业证书。在进入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前,她曾以一等荣誉学位从林肯大学毕业。
沈寒冰律师:肇事逃逸判罚已较重
熟悉英美法系的华人律师沈寒冰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最重要的一段判决是法官驳回了疏忽驾驶及吸毒过量的罪名。这其中驳回的可能性是说肇事者可能也是有责任,而其唯一有罪的地方在于肇事后逃逸。而单从这一罪名来讲,12周监禁,缓刑12个月,及12个月禁止驾驶,从法律上来讲已算较重的了。
判决中的另一要点是所有证据无法排除苗某是自己走到被告行驶的道路上的。这种判决的思维是依据很早之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判例。比如一个人口服了砒霜,然后他打电话给医生,医生喝醉酒了,说不来。最后导致这个人死了。法官判决说服砒霜死亡跟医生醉酒、来不来都没有关系。
沈寒冰进一步解释,若检方起诉肇事司机时,有三项罪名,吸毒过量,疏忽驾驶及肇事逃逸。通常按西方法律的“博弈”来说,辩护律师会跟检察官称,可不可以把第一项和第二项控罪取消,以换取第三项罪名的认罪。而大部分检察官可能会拒绝,因第一和第二项都是重罪起诉。
而有时辩护律师会说把吸毒过量的控罪取消,会辩护说为什么吸毒过量和死亡存在直接联系,而如果这两者无直接关联,这一案件会存在败诉的可能。这是典型的西方律师在辩护案件中的“思维过程”。
沈寒冰称,具体到认什么不认什么罪,通常西方律师不会看结果是什么,大多数情况下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律师会在意案件中死人还是没死人,虽然这听上去很可怕。律师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对方证据有多少,自己所代理的客户能不能因为对方这样的证据被定罪定刑或逃罪。因此,很多情况下,西方的法律已变成非常工业化,只追求利润而不考虑其真正的社会后果是什么。
民事诉讼成功率或更高
沈寒冰说,法官在判决中听取双方的证词以后,会陈述其判决理由。因为该案件按照重罪来起诉,所以案件中存在陪审团。如果陪审团一致决定说对前两项起诉罪名判决无罪,法官是没有任何的权限可以做任何的事情的,更不要说给第一项起诉和第二项起诉判定刑期的。
陪审团作出判决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律师的好坏。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国外的律师一天的律师费为几十万人民币的理由。
沈寒冰表示,这个时候真正决定这一案件的走向是检察官。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判决结果一般不会改变。因为通常情况下,上诉案件推翻率在5%左右;第二,法官可能会说上诉的时候不能增加任何新的证据;第三上诉法官可能会说案件已经在一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再上诉就是浪费资源。
因此,在某种情况下他们并不鼓励上诉。假如陪审团一致同意第一项和第二项罪名不成立,第三项罪名成立。那么上诉法官会对被认为肇事逃逸的案件,判决12周,缓刑12周,在判决上没有什么奇怪的地方。
此外还有一点,在刑事案件结束后,还有民事诉讼的赔偿。沈寒冰认为,在本案中,如果要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成功可能性会非常的高。